新型质押主要是指以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之借款行为。
一、应收账款质押借款案例
1、爱华物业与建行铁道支行曾于1997年7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1200平万米,租赁期限20年瞿目1997年8月日全20T7年7 月31日,年租金为3179880元,物业管理费每年为432000元,年租金及年物业管理费合计为3611880元。海洋港公司经合同变更,替代爱华物业作为1997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变。
2、2008年5月6日,海洋港公司与建行铁道支行、都市典当公司三方签订《租赁权质押典当协议书》约定,海洋港公司因资金紧张,拟将其租赁受益权质押给丙方,以从都市典当公司,建行铁道支行对海洋港公司质押租赁权的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同时同意海洋港公司与建行铁道支行未解除借贷关系前,将本应付给海洋港公司的年租金及年物业管理费全部交清。
3、2008年5月8日,都市典当公司将3132500元支付给海洋港公司,并出具了当票。典当金额为350万元,综合管理费为367500元,典当期限为由2008年5月8日起至2008年8月7日。
4、但都市典当公司未要求海洋港公司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典当期满后,海洋港公司未归还都市典当公司贷款,亦未再支付综合管理费,也没有支付滞纳金。
5、2008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建行铁道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建行铁道支行将应当支付给海洋港公司的年房屋木租金及物业费交至该院,用于偿还海洋港公司拖欠杨学文的债务。但建行铁道支行未将此款交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2009年3月4日,都市典当公司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海洋港公司应收租金及物业费的质押登记。
7、由于都市典当公司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协执通知提出了执行异议,2009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因都市典当公司主张的担保物权成立与否,应根据本案的诉讼结果确定,故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
原告诉请:
1、原告都市典当公司请求判令海洋港公司、张爱华连带向都市典当公司还款350万元,支付综合管理费及违约金至本金实际履行日止,请求判令第三人建行铁道支行按照合同协助履行支付质押款。
2、第三人建行铁道支行述称:由于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要求建行铁道支行将租金和物业费交付申请人杨学文。因此,建行铁道支行不同意都市典当公司协助履行的请求。
一审裁判结果:
1、驳回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第三人建行铁道支行按照合同协助履行支付质押款)。
2、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