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可直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

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可直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

——委托贷款到期后,银行有权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债务人向其偿还借款,并有权同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银行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资产公司通过银行向开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5900万余元,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因开发公司逾期未偿,银行起诉开发公司、张某。


法院认为:①依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合法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结合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所签合同内容,可认定三方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为委托贷款关系。委托贷款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银行和借款人,三方之间委托贷款关系由两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所构成,即委托人与银行之间委托关系,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虽然委托贷款协议具体内容实际上是由委托人和借款人事先协商确定,但一旦双方采取委托贷款形式,该法律关系即因银行加入而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企业借贷关系,故本案应认定银行与开发公司之间系金融借款关系,而非企业借贷关系。案涉委托贷款行为和方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银行系因开发公司不依约按期归还贷款利息而提起诉讼,系本案原审适格的原告。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委托贷款到期后,银行有权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债务人向其偿还借款,并有权同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0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汪国献,审判员高珂、李明义),见《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可起诉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其履行债务》,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