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纠纷中,受托银行可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
——因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4年,钢铁公司、证券公司分别就委托银行贷款给商贸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5年,因商贸公司逾期还款,银行取得委托人授权后,以自己名义诉请商贸公司还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两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分别是钢铁公司、银行、商贸公司所签合同以及证券公司、银行、商贸公司所签合同,两份合同均基于各方当事人委托贷款合同关系订立,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该两份合同均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即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委托人可授权受托人对借款人催收并追索相关债权。②本案中,证券公司、钢铁公司均分别向银行出具了相关函件,明确委托银行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在本案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符合规定
实务要点:因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6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诉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辉、洪某、傅某、原审第三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见《担保行为未损害担保人利益的,不应以缺乏担保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认定担保行为无效》(审判长毛宜全,审判员周伦军、汪军),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201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