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诉徐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典型意义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性质确定的法律关系审理。
个人合伙是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经济主体和经营模式,但是由于合伙组织的规范程度参差不齐,合伙中容易发生摩擦和争议。建议合伙人依法依规的处理合伙事务,以保障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7日,童某与徐某、秦某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童某向徐某、秦某开办的石英厂投资130万元,徐某、秦某每年按照童某投资额的30%向其分红,自2012年起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向童某各分配红利13万元;童某的股金始终不贬值也不升值,童某如果需要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徐某、秦某。
协议签订当日徐某、秦某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童某股金130万元。2012年开始,徐某、秦某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各向童某支付13万元,已经付至2015年9月。石英厂一直由徐某、秦某二人实际经营,童某未参与。 2015年10月,因三方发生矛盾,童某遂诉至平江县法院,要求徐某、秦某共同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
审理情况
平江县法院判决徐某、秦某偿还童某借款1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