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1.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

从2021年1月1日起,很多新规正式实施。最重磅的莫过于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小到衣食住行,大到生老病死,生活中各类法律问题,都能从民法典里找到答案。其中有关金融行业的亮点有哪些~让我们来细细梳理。

《民法典》涉金融行业规定的变化包括承认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转让抵押物不再需要债权人同意、扩大了格式条款制定方提示说明的范围、赋予合同违约方解除权以打破“合同僵局”、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立法层面、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将“将有的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等方面。

该类变化或将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行业宜未雨绸缪,基于该类变化对业务开展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物权编第388条

●该条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 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除抵押合同

● 质押合同之外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生效后,“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商事实践中创设的具有担保功能但《物权法》未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即为《民法典》所明确承认,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民法典》本条修订丰富了融资担保方式的选择,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物权编第406条

● 该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 这一规定颠覆了现行《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规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物权的效力包括追及效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指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无论辗转几次,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抵押物向占有人主张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对于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明确。

三、合同编第496条

● 扩大了格式条款制定方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违反提示说明义务而相对方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不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本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将其扩大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一修改显然是倾向于保护格式条款制定方之相对方的利益。但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外延在哪里?《民法典》未予明晰,还有待后续司法文件的阐明或者对于司法实践的观察。

四、合同编第680条

● 该条系首次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

五、合同编第686条

● 该条颠覆了现行《担保法》有关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而《民法典》将《担保法》第19条修改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要予以明确约定。这一修订显然是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的。

《民法典》第686条对推定保证方式的变更对金融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融资方对其日常使用格式保证合同的应进行全面修订,防止未来出现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形。同时对于许多融资到期进行展期的合同,如原本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不明的,也在更新保证合同时明确连带保证责任。

六、合同编第761条

将“将有的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扩大保理公司业务开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