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什么应该做高利贷

                                       

      爱新觉罗慕祺: 高利贷的历史其实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大概是一些打不着猎、收不着庄稼的原始人,为了生存问题向一些具有一定粮食储备的富人借食,比如今天借个虎腿,明天就还你两根,然后还不起债就把自己给卖了,于是奴隶制度产生了(不严谨的说法,请别较真)。后来又经过了漫长而万恶的封建社会发展,并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明清时期达到顶点,成为了当时社会的主要信用形态,并形成了很多固定套路。


      如前面所提及的借一还二就是所谓的“羊羔息”,很生动形象,当然期限可能会长一点,一般一年,也有半年的。还有一种叫“驴打滚”的计息方式,即一般借贷期限为一个月,约定一个利息(一般3-5分),到期不还(本金),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估计喜儿他爹当年借的就是这种。(银行贷款逾期后也基本是按这个套路来的,只不过利率相对低一点,但也已经被社会指责黑心了)。从本金的处理上来看,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坐地抽一”,即借十得九,但按十来计息。这种处理在典当行得到发扬光大,形成一种“九出十三归”的行业标准,即借十得九还十三(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后来,银行的出现与壮大大大地抑制了高利贷的发展,并迫使其转入民间地下,有人甚至说现代银行就是高利贷的掘墓人,但至少目前来看,高利贷的僵尸属性很重,挺适合住墓地里的。我国曾经在短暂的“计划经济”时期消灭过高利贷(但我相信在民间这种形式零星还是存在的),但这几年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高利贷又爬出了地面,甚至大白天打着伞地出现在公众面前(什么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等等)。听上去挺恐怖的,像丧尸来袭。

      但高利贷真的就等于罪恶吗?真的就没有其积极意义吗?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高利贷。按字面理解,高利贷就是利率特别高的贷款,那多高算特别高呢?我们之前的普遍理解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可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即使我们理解成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也是会变动的,同样年利率30%的贷款,当基准利率为7%时是高利贷,而基准利率超过7.5%时就不算了?

      直到2015年8月份,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了4倍利率的说法,并明确以24%和36%按区间进行认定和处理,

    (补充一下自然债务区的利息处理,就是已经支付了的法院也认可,还没有支付的法院也就不再保护,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了。)

      其次经济学上有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就是人都是理性的,因此除了一些赌棍瘾君子之类的非理性选择外,任何借贷行为都是合理的,任何利率水平都应该被认可,这无关道德,just生意而已。

      最后从普惠金融的概念来说,相比慈善,看上去黑心的高利贷才是授之以渔的积极做法。这里不得不提一下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他一手创办了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米银行,GrameenBank),主要为该国赤贫者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帮助他们脱贫。但要注意到GB的贷款利率高达30%,也因此有人批评他是“穷人的吸血鬼”。但GB已经帮助了无数家庭改善了生活,这是事实,也是尤努斯获得诺贝尔奖的唯一原因。

      因此对于高利贷,无需妖魔化,更无需害怕回避。茅于轼曾撰文从“钱尽其用”的角度分析,认为高利贷是资金得到最高效利用的一种形式,要消灭高利贷,恰恰是要发展高利贷,而不是限制它。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当前,撇开黄赌毒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也不去说一些孤魂野鬼似的散兵游勇,民间发展高利贷主要由两个趋势:众筹化和私募化。

      众筹其实由来已久,就是某人要搞个事,没钱,大家集资嘛。以前多见于职工给老板集、项目向社会集(如90年代有些水电项目,没有点关系还集不进去嘞!)、领导给企业集(容易产生腐败,这里就不提了)。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于众筹搞事,非法集资搞人(明知道还不起还借不就是搞人嘛!)。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让众筹摆脱了地域的限制,给予了她更大的空间,也同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君不见网络P2P平台倒闭如黄河之水天上来,许多人借出去的钱也是奔流到海不复回啊!

      私募化也不是什么新鲜玩意,高利贷以“会”的形式在民间存在了很多年,并形成了类似私募的组织架构,操盘手都是圈内有一定资历有一定影响的人物,负债整个高利贷盘子的操作(吸引资金可能有掮客负责),被称为主持人。这种“私募”属于中介性质,但搞不好也会涉嫌非法集资,唯一判定的标准就是会不会搞砸?近来年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寻求这方面的突破,主动成立一些民间融资管理公司,算是走向公募的尝试吧。好事!

      最后,我想站在银行的角度来谈谈高利贷:既然仇视、排斥、反对都无法消除高利贷,甚至起了反向作用,不如投身其中。那么银行做高利贷的核心本质应该是贷款利率“适当低于社会同类高利贷利率”。目前银行有两个方向值得尝试:倒贷资金和典当。

      倒贷资金的高利贷化是贷款集中到期与企业销售回笼资金细水长流之间矛盾引起的,除了单单对应的正宗贸易融资外(其实单单对应也意味着单笔贷款金额不会大),没有企业可以用自身经营回笼来偿还一笔大额到期贷款,于是倒贷资金的拆借成为了多数企业贷款周转时必经流程。一笔1000万贷款周转一次成本少则几万,多则上十万,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同时这中间也容易引发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滋生案件。解决的思路有两个:①续费会员制。即贷款到期时,只要客户达到一定(即续贷审批通过)的条件,再交一定费用(必须低于社会倒贷成本),就自动将本笔贷款期限后延;②三方委贷制。找一个金主,如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甚至是前文提及的私募、公募,通过委贷来帮助企业周转贷款,银行可收取一定手续费。

      典当意味着救急应需,而且不一定是穷人才典当。比如某些招投标保证金,就几天时间,许多人都是从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典当等民间来筹钱的,由于期限短,利息再高也高不到哪里去,他还省得银行这手续、那手续的,再说传统银行也不乐意做这么几天的生意。银行做典当也是两个思路:①与典当公司合作。银行负责出资金,典当公司负责当品的价值认定及回购(典当公司有担保公司的职责,但因为有当品的存在比一般担保公司靠谱多了),当品的保管可找第三方或者银行自己来(保险柜正推销不出去空着呢);②银行自己做典当,把典当公司的人才收编成正规军,设置窗口开门营业。

      所谓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现代银行人应该怀着“给最需要的人带去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思想,学习地藏菩萨“众生渡尽方证菩提,地狱未空誓不成佛”的宏愿,积极投身到高利贷中去,最终消灭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