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和实施。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

(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消防池、消防栓、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